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动力机械。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其它特殊规定:
1、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游客须知。
2、煮食用液化气罐应与气灶分开放置,气灶应为自熄型。
3、每船应配备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一个。
4、船上应固定张贴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遵循的应急须知,船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在以下限定的区域和条件航行作业:
1、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以及距离岸线不超过20海里的航行与作业区域内营运作业;
2、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适航状况对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条件予以特别限制,一般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与作业范围距有避风与施救条件的港口或岛屿不宜超过10海里。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除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按规定签发各种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所申报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对涉及船舶载员安全的项目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新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渔具数量、规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核准。
第二十五条 在休闲渔业航行区域,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在休闲渔业作业区域,休闲渔业船舶可以从事休闲渔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