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横倾力臂应按下式计算:
V(2上标)m d
l(r下标)=0.02-----------(Z(g下标)--)
L(WL下标) 2
式中:
V(m下标)--船舶最大设计航速,m/s;
L(WL下标)--船舶设计水线长,m;
Z(g下标)--船舶重心垂向坐标,m;
d--船舶型吃水,m。
(二)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干舷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校核,实际干舷应比计算所核定的最小干舷增加0.05m,且应不小于0.4m。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设备或设施配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确保每位休闲人员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使用面积不小于0.38m2,连同船舶甲板上可供休闲人员活动的场所,可供每个休闲人员使用的面积应不小于1.58㎡;
2、休闲人员活动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或梯道)应不小于2个;
3、船上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厕所、垃圾箱及饮用水等);
4、除按船员及休闲人员定额每人配备一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另船上应备有不少于休闲人员20%定额数量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置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5、船舶每舷有一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6、应配备救生浮具1只,且其定额须不低于全船总人数(含船员及休闲人员)的100%,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但最多限定4个;
7、每船应按要求增配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8、休闲人员集中处所应增设2个手提式灭火器;
9、配备电子定位设备(GPS等)以及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各一台;
10、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以防儿童落水。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船长一般应不小于12m.对于在海湾、渔港水域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船长小于12m的休闲渔业船舶,须经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通航状况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