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