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总量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租赁补贴年度安排计划及资金需求。
2008年,发放租赁补贴6000户,资金需求576万元。
2009年,发放租赁补贴7500户,资金需求720万元。
2010年,发放租赁补贴9000户,资金需求864万元。
2011年,发放租赁补贴10500户,资金需求1008万元。
2012年,发放租赁补贴12000户,资金需求1152万元。
第十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标准收取;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80元。
第三章 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退出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严格控制户型比例,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廉租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入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需向承租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三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