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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鹤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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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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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鹤岗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今后几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3号)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鹤岗市市区。绥、萝两县按本县实际制定规划。
  第四条 规划期限:2008-2012年。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鹤岗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注重保障型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的衔接,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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