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鹤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鹤岗市2008-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鹤岗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今后几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建住保[2007]1号),《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3号)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鹤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鹤岗市市区。绥、萝两县按本县实际制定规划。
第四条 规划期限:2008-2012年。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鹤岗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注重保障型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的衔接,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