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补贴40%-60%,个人缴费60%-40%。
(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缴费时间一致。
(四)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缴费办法
(一)区、镇(街道)应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六、保险待遇
(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标准,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行设置。待遇水平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中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跨统筹区域就医。
七、承办医疗机构
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会同区卫生部门确定。
八、基金管理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结算。
九、组织实施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