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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补贴40%-60%,个人缴费60%-40%。

  (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缴费时间一致。

  (四)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缴费办法

  (一)区、镇(街道)应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六、保险待遇

  (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标准,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行设置。待遇水平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中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跨统筹区域就医。

  七、承办医疗机构

  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会同区卫生部门确定。

  八、基金管理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结算。

  九、组织实施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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