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8]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精神,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设计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制度,倡导“小病进社区门诊、大病入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减轻居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定义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
三、参保对象
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同时参加本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行制定。
四、保险费筹集
(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1、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2、财政补贴收入;
3、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