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五、清理登记档案,搞好工作衔接

  根据《物权法》和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主要由县(市、区)工商局进行办理。为了使办理登记的县(市、区)工商局掌握有关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对9月30日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归整,做好动产抵押登记的衔接工作。第一,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第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材料,按规定需移交的,要全部复印一份转交该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局进行备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动产抵押登记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物权法》的实施,使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来主要登记对象是企业,现在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是抵押登记的动产内容增加,原来登记的动产主要是企业的现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在又增加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即浮动抵押)。三是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登记工作主要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同时,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登记的还可由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办理。这些都是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必然会带来抵押登记工作量的增加。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要切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特别是每一个基层工商分局(所)都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具体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动产抵押工作。

  (三)要加强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尤其是对基层工商分局(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