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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四)第三人对动产抵押登记有异议的问题。可将当事人书面异议材料附在登记书后(此为异议登记)。

  (五)抵押登记书的注销问题。担保履行期已满,当事人不来注销的,登记机关不能擅自注销。

  (六)在江苏省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住所地在外地的企业能否办理登记问题。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办理,须经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局出具《委托办理抵押登记函》。办理后,还须将登记书传至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局存档备查。

  (七)建立动产抵押登记簿问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分局(被授权的基层分局)都要建立动产抵押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目录形式,注明登记编号、登记日期、抵押人、抵押权人等内容。

  (八)2007年10月1日前办理的抵押登记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九)关于软件录入问题。2007年度抵押登记内容,由县(市、区)工商局按原办法录入,2008年元月开始暂停录入,如何录入省局另行通知。

  四、加强法规培训,规范操作程序

  学习掌握《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是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做好登记工作的前提。各级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法规培训工作。

  (一)省局负责对直属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直属局负责对所辖县级局和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内容:《物权法》《担保法》和新《办法》。通过培训,帮助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严格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和新《办法》的要求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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