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换相同规格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统一制订登记编号方法。
(一)各单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称)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各基层工商分局(所)使用县级局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以编号相区别),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规格相同;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以县级工商局为单位统一制作;新章启用的同时原抵押合同专用章作废。
(二)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统一规定为:编号前两位的汉字和英文字母,参照我省汽车牌照前两位的排列模式,代表江苏省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面的数字分别代表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分局(所)、年份、登记份数,如:
例1:苏A1-3-2007-0002,代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个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3个基层分局(所)于2007年办理的第2份动产抵押登记书(注: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使用的英文字母接宿迁N后顺排,即:苏州工业园区为O,张家港保税区为P)。
例2:苏B5-0-2008-0849,代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个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办理的第849份动产抵押登记书(注: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代表基层分局(所)的数字用“0”占位)。
三、抵押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操作要求
(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界定及抵押登记时提交材料问题。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抵押登记时,无论是本地、外地的,均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经营地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注:外地人员居住时间不用考虑)。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只要有营业执照的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
《物权法》列举之外的动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