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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参保居民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但不得提取现金。连续参保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自动清除归零。
  二、建立连续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第二年度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3%,第三年度起每年提高报销比例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高为7%。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以后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居民待遇执行。
  三、实行生育定额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平产200元,剖腹产600元给予定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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