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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陶瓷产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陶瓷产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府办[2008]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陶瓷产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佛山市陶瓷产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陶瓷产业优化提升, 做大做强一批陶瓷企业,提升陶瓷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和《佛山市陶瓷产业发展规划》有关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制定的《佛山市陶瓷产业结构调整评价指导方案》,经检查评价达到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二、扶优扶强政策措施

  (一)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1、陶瓷企业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决策中心、营销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设在佛山,而生产环节以外地为主;在佛山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加快做好陶瓷总部基地、采购中心、会展、专业批发市场的规划,在环境优先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陶瓷产业的空间布局。

  3、加大对总部企业资金扶持力度,自2008年度开始,在市经济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纳入佛山经济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在企业总部的设立、企业节能减排、企业上市、国际重要会展参展、区域品牌建设、行业技术攻关等方面予以支持。

  4、在本市、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区财政贡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5、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

  6、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陶瓷总部基地建立出口通关一站式服务,支持鼓励国家级建筑卫生陶瓷实验室与国外认证机构合作,开展委托或分包认证业务,为陶瓷总部基地建设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二)品牌建设方面

  7、鼓励国内外陶瓷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会展商务中心、物流中心等,完善提高陶瓷产业的综合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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