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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必须保持一致,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及仓库不得设在部队营房、居民住宅区等其他不适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储存的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及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源;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四条 仓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小于30立方米。

  第十五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须配有轻型货架不少于80米;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六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至少有一辆车载冷藏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实时监测温度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具有符合要求的产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设施和环境。

  第十八条 应设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产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符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对企业产品进销存、仓库温湿度监测、销售人员管理等远程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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