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和活动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
1. 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加强“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宣传发动。各级价格部门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对辖区内的主要商场必须要逐个上门宣传。3月中旬,各级价格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商贸场所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广场咨询活动,通过发放价格便民手册,现场解答价格政策咨询、受理价格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召开“价格服务进商场”动员大会,丰富和提升活动的内容。
2. 因地制宜,开展培训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学习、交流和培训制度。通过专场培训或以会代训的方式,使商场法人、物价管理人员熟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基本知识,指导和帮助商场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经营者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
3. 以明码标价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苏价检〔2004〕196号)的要求,组织明码标价专项整治工作,防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全面落实经营者明码标价制度,积极倡导明码实价。
4. 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推进价格投诉联络站建设。各级价格部门要至少在一个商场设立“12358”价格投诉联络站,价格部门确定专门人员(小组),负责与商场的沟通联系和帮扶。联络站要开设投诉举报信箱,现场受理价格投诉,调解简易价格纠纷,指导消费者依法进行投诉,并负责向价格部门及时报送价格投诉信息,协助处理价格争议和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突出主题,积极为商场提供维权和价格信息服务。为维护商场合法权益,防止有关部门单位向商场实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级价格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印《商业企业阳光缴费卡》,免费发放到商场,使其全面了解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电力、供水等价格和收费依据及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商场经营的商品品种,主动向商场提供价格行情、市场趋势分析及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理性经营,规避价格风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