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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生产供应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生产供应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苏价农〔2008〕73号 2008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做好2008年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稳定粮食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2008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输实行优惠电价、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的价格矛盾,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加强出厂价格管理。2008年,对列入省管定价目录的尿素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指导价格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依照定价权限,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必要时可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控。

  三、从严控制进销差率。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管理。全省各类化肥经销企业要根据省内和省外调入化肥的实际情况,分品种按综合差率7%制定市场销售价格。经销企业系统内销售(实行连锁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除合理运杂费用另据实计算外,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向系统外(连锁经营以外)批发,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15%。经营环节储备化肥,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采取据实另加的办法。

  四、继续调控化肥出口。2008年国家对尿素出口继续实施分阶段暂定关税的政策措施,即1-3月份征收30%的暂定关税,4-9月份征收35%的暂定关税,10-12月份征收25%的暂定关税。全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控制化肥出口,以确保我省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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