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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或对经纪机构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后(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及现场照片),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填写、下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非居住)》(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的租赁合同,符合备案条件的,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备案表》转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立足于现有房屋管理体制,完善对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授权委托书

  2、《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非居住)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
授权委托书

       :
  今委托     (性别:  年龄:  职务: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    区(县)     街道(乡镇)        街(路)
  号(小区)   楼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此委托书可以从网上下载,复印有效。  网址:http://www.bjjs.gov.cn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此表不收费)

  附件2:
  《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非居住)

  以下内容由管理部门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也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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