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要加强对司法机关查办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转型中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国家资金、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侵害企业及投资商合法权益方面重点案件的监督,听取司法机关处理上述重大典型案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
(九)要加强对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调查和检查,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要严厉惩处各种危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者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平等、合法的竞争。对司法机关针对转型企业特别是外来投资企业采取冻结帐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十)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查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行为和案件的监督。对涉及转型企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况报告。
(十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文明执法工作的监督。通过开展工作检查和调查,促进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透明度,为经济转型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
(十二)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和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地方性文件和规章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经济转型发展的有关文件,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以及违法设定处罚措施,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十三)要对新制定的地方性文件进行前置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
(十四)要按照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对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决策的情况开展工作监督;对涉及到经济转型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十五)要把推进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有关经济转型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