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审查机关每年要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变化情况,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今后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拓宽审查途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要经常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备不备、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有错必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内容适当性和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要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清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措施具体、易于操作。对于一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政策措施比较具体,不需要再进行细化的文件,以及确立制度不合理、格式不规范、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带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内容的文件,要坚决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在政府法制机构中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