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深入贯彻
《办法》,全面构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协调一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合法率、纠错率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确保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可操作性强。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办法》规定的期限、程序、格式,将本地、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经统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