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农产品初级加工可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配种、疫病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2.给予用地用电等政策优惠。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场库棚用地与设施农(渔)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搭建农业生产临时性用房,在明确复垦责任的前提下,应当给予便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种植、养殖生产等过程中的用电,按《关于明确农业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苏价工〔2000〕346号)的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市级以上“四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交通、公安部门要给予优先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并适当优惠贷款利率。允许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创业担保贷款、联保贷款等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4.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资金。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培训和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一些有影响、规模大、层次高的“四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服务,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的引进和推广。在各级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合力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措施,健全发展机制,明确发展责任,扎实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免费注册登记;民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协会等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要减免有关费用;农林部门要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指导机构,开展辅导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扶持、登记备案等工作;水利、农业开发、农机等部门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国土部门要简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用地审批手续,规范用地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奖励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科技、粮食、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积极牵头或参股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合力推动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