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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防治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50号,以下简称《规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艾滋病防治(以下简称“艾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艾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是艾防工作实施主体,要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艾防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实行目标考核,切实把艾防工作作为健康工程内容抓紧抓好。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对照目标,制定年度计划,排出进度表,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保证《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圆满完成。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实施艾滋病疫情监测、随访督导、病人救治等防治工作;宣传部门和各媒体机构要把艾防普及教育纳入宣传工作内容,列入宣传重点,免费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财政部门要加大防治经费投入,保证艾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经济困难的城乡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教育部门要开展中小学生艾防宣传教育,做好艾滋病患者遗孤就学安排,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对羁押、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检测,做好娱乐场所行为干预项目和吸毒人群美沙酮治疗配合工作,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疾控机构;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广安全套使用项目;其他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艾防工作职责。

  三、认真落实艾防专项经费

  根据省政府《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艾防经费政策,落实艾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配备艾滋病防治经费,并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给予正常拨款,重点用于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病人免费治疗、重点行业监管和检查考核奖励,切实保证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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