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确定年度计划和任务,督促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各地污水处理模式和工艺设计,对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监测,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设计标准。
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各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技术指导,结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抓好污水治理工程质量,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技术保障。
市规划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及设施。
市农林部门加大农村户用沼气工作力度,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改厕工作,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及时安排相关治理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集中宣传,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1.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各辖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镇村也要积极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市政府在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每套处理装置的投入规模、处理能力和治理效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生活污水治理装置的日常管理及运行费用由受益行政村(自然村)承担。
2.实施政策扶持措施。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需从政策和规费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处理工程涉及到的报勘费、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规费应给予减免。
3.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设立资金专户,合理使用;各级要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4.强化指导与协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的具体指导,在土地使用、资金筹措、施工组织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给以协调支持,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