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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县(市)、区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伊春市县(市)、区统计机构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基层统计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第一章 范围和责任

  第一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市所有县(市)、区统计局。
  第二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人对本局的统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全面落实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有对统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促进县(市)、区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县(市)、区统计机构的建设、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统计机构要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加强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强本部门的基础性建设。
  第六条 县(市)、区统计机构的行政经费、统计信息化经费、大型普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市)、区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忠诚统计,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服务社会。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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