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按照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局每年至少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林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工作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演练结束后,组织者要从预案是否符合实际、联动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协调联动是否快捷高效等方面,对演练及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演练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援机构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林场(所)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要加强信息预警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区、局)、乡(场)三级预警组织,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同时要引导群众积极自救、互救。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五)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县(市)、区、局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定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在恢复重建工作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贫困户、低保户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县(市)、区、局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2008年应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应急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街道办事处、乡镇、林场(所)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广场及宣传栏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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