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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京劳社发〔2008〕3号)

  一、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办实名制卡业务的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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