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八日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