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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5.企业信用(15分):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
  6.企业竞争力(10分):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名优产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以上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计0分;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当地县、区级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6.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7.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9.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10.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
  (二)企业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1.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
  3.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情况复印件;
  4.企业有关产品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5.户外媒体广告复印件;
  6.企业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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