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扶持。根据惠市委发〔2007〕43号文精神,2008-2011年,市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扶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每年安排400万元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2007年起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奖励15万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
2.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名牌、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优(名牌)、省名牌、市名优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4.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出口创汇数量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5.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对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6.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证、在农业科技创新中有较大成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7.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8.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对自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监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9.鼓励农业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自营生产基地。对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10万亩以上、年牲畜出栏量4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0万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0.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为推介我市农产品作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1.对未发生银行贷款而没有享受贷款贴息,但带动农户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