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四)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凡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民意、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和领导集体民主讨论等环节,坚持“四不决策”原则,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决策。
(五)建立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制度。凡涉及政府价格管理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六)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召集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决策咨询听证,对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作出预测,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向政府提供依据。行政机关对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应当进行事前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七)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政府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体制,要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决策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偏差,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八)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惠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05〕135号),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减免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