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出各自的具体管理措施,各负其责,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定期对各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江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纳入综治考评内容。

  (二)公安部门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承租人员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对于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督促出租屋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和治安检查,消除安全、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街道)、村(居)管理服务中心(站)和综合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出租屋和暂住人员治安管工作。

  (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以及房屋租赁信息的收集汇总等工作,掌握出租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指导镇(街道)、村(居)管理服务中心(站)和综合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和落实对建制施工企业、工地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开展对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审核。

  (五)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