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8]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出租屋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有偿提供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出租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出租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综治、工会、妇联、教育、法制、财政、建设、卫生、物价、公安、民政、劳动、计生、房产、工商、地税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