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企业
江门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下称困难企业)。
二、适用人员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领取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2006年12月31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三、参保办法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企业和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确认,原企业已经注销的,则由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确认,并送所属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二)申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填写《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按本条第一款办法确认同意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