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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结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及时认定和抢救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省,自去年6月开展普查试点工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重申报、轻普查,工作措施不到位,甚至走过场的现象。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进入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普查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

  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的范围。具体内容包括:民族语言(方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医药等十八个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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