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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

  (五)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对采购重大技术创新产品、项目和大额节能环保产品或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凡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等产品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各政府采购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免收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其采购代理费应减半收取。

  (六)认真做好我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和申报、列入推荐国家政府采购清单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导向作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申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无线局域网产品”等国家认证。省财政厅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省级认证的产品和成效明显的首购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我省有关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科研机构、企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

  四、确保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有效实施

  (一)加强宣传沟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的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崇尚节约、依法采购、科学消费的理念。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布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要加强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等阶段明确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使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主动协调和研究解决在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国家宏观调控有关政策、目标,保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质量检查和工作考核评价。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要暂停企业生产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通报财政等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统一、规范的分析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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