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限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将中标成交资格优先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明确或承诺将部分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实施的供应商;采购预算较大的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可以拆分成若干个标项进行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计划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各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在申请、编制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同时编制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提供资金保障。
(二)科学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产品技术需求。各政府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注重对供应商在税收、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增强供应商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设置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等条件时,应当与项目的规模相匹配。同时,要支持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要合理设置有利于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使更多从事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研发、应用的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扩大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促使更多的采购单位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和优惠幅度。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要增加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评分因素,并通过单设“政策性因素”项目,结合同类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性能和市场成熟度等情况,给予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等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由多个产品或技术集成的项目,要结合该类产品报价占项目总价的比例,给予相应的扣除或加分。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中标成交后,政府采购单位应于30日内与生产、经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查,逾期或无故不签订合同的,各政府采购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交货完成或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政府采购单位可适当提高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资金的预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