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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所签合同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时,需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进行核查。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订虚假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信用评价时,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企业要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到岗。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项目总监须持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总监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级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名单备案后,需更改的,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报备案机关备案。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人,500-1000 万元不少于4人,1000-3000万元不少于5人,3000-5000万元不少于6人,5000-10000 万元不少于8人,10000万元以上不少于10人。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在监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考核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作风恶劣,“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养,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约束、执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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