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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黑建建〔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依法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
  建设监理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价款并与中标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类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受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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