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经组织参加上岗前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一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元岗位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农民,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3.对已就业并参加高级工、技师以上职业培训的农民工,经培训考核合格,给予每人一次性高技能培训补贴。
4.职业培训、岗位培训、高技能培训、智力扶贫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伙食、交通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支付。
(二)建立劳务输出激励机制。对村委会组织介绍农民实现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成功推荐1名农民就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村委会一次性100元推荐就业服务补助。就业服务补助要根据各市、区年度农民转移就业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奖励完成当年农民转移就业工作任务的村干部,并对突出贡献的就业联络员给予重点奖励。对完成当年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的就业联络员,可在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每月50元给予年度绩效津贴。
(三)引导企业承担用人培训责任。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对农民就业培训的投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设备等优势,结合用工岗位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就业培训,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
(四)以上扶持政策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民就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结构支出,加大投入,把“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解决农民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障政策及时兑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智力扶贫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推荐就业服务补助、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新增培训项目设备设施补助和农民就业宣传、表彰等工作。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直用人单位及各市、区完成“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目标任务,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建设、新增培训项目、农民就业服务、考核表彰等给予补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