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完善农民就业服务维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与录用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依时发放劳动报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各市、区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重点查处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办理社保、违法超时加班等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强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依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阵地,加快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区要充分发挥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导作用,每年下达相应农民培训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和企校合作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要,稳定农民就业。

  2.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改建或扩建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农民转移就业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配套相应设备设施,为我市培养各类急需技能人才。农村劳动力比重大,转移就业任务重的镇、街道,要利用条件具备的办学资源,建立一所镇级职业培训点,满足农民就近就地接受职业培训的需求。

  3.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就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优先列为农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培训任务。对本地初、高中应届毕业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农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免收纳入市财政的各项考核发证费。对已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组织其参加高级以上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4.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转移就业的农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扶持激励机制

  (一)实行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优惠政策。

  1.对已办理就业登记、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民,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及培训期间伙食、交通补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