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省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