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