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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省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省财政按现行低保资金补助办法相应增加对县(市、区)的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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