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区级政府采购制度。
1、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市级下达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下发到各区,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区级政府采购目录,下发到区属采购单位执行。
2、依据财政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区政府要制定有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协议供货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验收等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各主体、各环节,为政府采购的深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1、对于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区级规定的采购限额内,采购单位直接到市直定点单位或代理商处直接采购,履行相关手续。
2、对于政府采购在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由各区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3、对于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分散采购手续后实施,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支付。
4、车辆采购由市直统一集中采购,否则,不予办理车辆编制手续。
(四)区级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采购计划。各区属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时,按时向区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汇总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2、确立采购项目。各区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分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立项通知单,依法办理集中采购事宜。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填制自行采购申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确定采购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规定条件的,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确定中标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经过评标或谈判、询价等方式评选出的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由区财政部门确认。
5、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文件备案。采购单位应将有关书面授权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7、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审核拨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