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日
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为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推进城区政府采购工作,形成全市政府采购制度统一规范、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区级财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通过开展城区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全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坚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原则。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又要着眼长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积极稳妥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认真细化、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范围
我市所属四个城区,即郊区、向阳区、前进区和东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工作任务
(一)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区级财政部门是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能是:贯彻国家《
政府采购法》,依法拟订本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审核制定、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受理本区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宣传和组织人员培训;办理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等事宜;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检查和指导各乡(镇、社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