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