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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杭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杭交发〔2008〕46号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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