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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的通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认定原则认定相应安全隐患等级。对干线航道中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的,应作为较高等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整改;其他可采用停航、停止作业等整改或其他方式整改。
  3、认定主要依据:
  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管理规定》。

  附件5:
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2008年3月)

  为了准确发现并认定事故隐患危害,及时消除交通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认定原则
  以项目为单位,依据“事故隐患从严判定”原则,通过项目从业单位集体评议,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三、隐患排查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是否规范,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招投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是否按要求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复核、验算情况。
  2、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基础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运行良好,施工阶段提供的设计后续服务是否到位,是否派驻设计代表现场服务,变更设计是否及时签认;是否积极配合项目参建部门做好如隧道工程不同地质类别的设计方案调整、桥梁工程基础施工地质情况变化桩基基底标高情况调整、承载力复核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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