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二)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
1、检查内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要求,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2、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船员不适任的和船舶配员不足的,禁止船舶离港。未注册船员上船工作,责令离岗。
3、认定依据:
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