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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的通知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水运行业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2008年3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通知》(市交发〔2008〕28号)要求,现就水上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隐患认定标准:
  一、认定原则:
  (一)隐患产生的后果预期认定隐患标准大小原则;认定依据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标准;
  (二)查到的安全隐患,产生的后果可能将发生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等级,水上重大污染事故等级,水上重大堵航事件和其他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其他查到的安全隐患,按上述要求认定安全隐患等级。
  (三)对暂无认定依据的检查情况,不能凭检查人员主观臆断确定隐患等级,对无法认定和确定的,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航运经营资质:
  1、检查内容:NSM规则的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行业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水运企业未按NSM规则要求取得符合证明的,应作为较高等级安全隐患,立即停业整改;其他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的等等,可采用停业整改或其他方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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