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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湿地保护坚决制止毁林毁湿开垦行为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湿地保护坚决制止毁林毁湿开垦行为的通知
(佳政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开垦行为的通知》(黑政发〔2008〕5号)精神,积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和退耕还林工作,严肃查处毁林开垦、毁湿开垦等破坏林地、湿地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林地、湿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新的毁林、毁湿开垦行为发生,加快还林 速度,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毁林、毁湿开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为制止和打击违法毁林、毁湿开垦行为,各地政府要成立清查小组,从现在起至6月底,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本地毁林、毁湿开垦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摸清全市毁林、毁湿开垦情况。对开垦的林地、湿地要做到“六查清”,即查清地点、查清发生时间、查清面积、查清责任者和使用人、查清未还林面积、查清林地权属,详细掌握毁坏林地、湿地资源数量,尤其是摸清坡度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被开垦的林地、湿地底数。5月底前以县为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还林规划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林业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6月市政府将组织林业等部门进行抽查。
  二、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还湿工作。要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垦谁恢复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林还湿规划。一是对坡度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被开垦的林地、湿地,要在2012年前还林还湿。二是对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开垦的林地、湿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规划,该退的退、该还林的还林、该还湿的还湿,逐步收回。三是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毁林、毁湿开垦问题。
  三、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要加大领导力度,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消长情况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要将管理的林地、湿地划分成责任区,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切实保护好森林和湿地资源。对本通知下发后出现毁林、毁湿开垦问题的,要根据《森林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坚决打击毁林开垦、毁湿开垦等违法行为,果断坚决地制止毁林、毁湿开垦,保护我市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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